总则
一、为了保护我校校园网的安全、促进我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公安和教育部门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安全保护和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系统,是指由学校出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三、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电教组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网络电教组确认并报学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网络中心
五、校园网主要设备和系统由网络电教组负责维护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的网络设备由各部门网络管理员(兼职)协同网络电教组管理。
六、需增加接入或变更接入我校校园网的任何接口需向网络电教组提出申请,领取网线并按网络中心指定的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七、各用户局域网 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八、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为用户开设的帐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用户出现密码遗失情况,须经校办公室同意方能更改。
九、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十、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十一、除网络中心,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十二、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网络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中心设立的代理服务器、 Email服务器。
十四、因扩展信息点,而在有关部门安装的网络设备,如交换机、集线器、服务器光纤转换器等,可以委托安装点所在部门指定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网络中心对该设备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五、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网络节点
十六、网络使用者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十七、在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部门,所发信息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页上公共信息及新闻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制作。
十八、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十九、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部门,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电子阅览室和各学机房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凭校园卡进入,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 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二十、所有用户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其他
二一、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二、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违反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四、违反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害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五、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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